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41963********,汉族,初中文化,藁城区**有限公司**科副科长,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来到藁城区**有限公司办公楼内推销**银行信用卡,在办公楼**楼**侧一办公室内李某某正询问是否有人需要办理信用卡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要求李某某离开,双方发生争执,后在**楼楼道内张某某用拳头向李某某胸部打了一拳,致其受伤倒地。经司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已得到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事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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