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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6********,汉族,在读大专生,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街**巷**号,住河北**学院学生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29日22时,因共同追求女同学王某某,在河北**学院**号公寓前面小广场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季某某发生打架,将被害人季某某右眼部打伤。经鉴定,季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季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过,态度较好,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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