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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