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行唐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2时许,在行唐县**镇**公司附近的工地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张某某将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于2020年1月3日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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