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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19日,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2月16日,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椰子树归属问题引发争吵,并发生肌体接触,后王某某使用椰子砸张某某,导致自身重心不平衡摔倒,后张某某上前掐王某某脖子,后被摘椰子的群众拉开,民警得知王某某右腋下疼痛后通知王某某儿子带王某某去医院检查身体,次日文昌市人民医院CT检查单显示王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2019年2月25日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文公司鉴(法医)字201951号)鉴定,王某某第3肋完全中断,第4、5肋不完全中断。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张某某申请对王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10月20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法医鉴字(2019)59号)鉴定伤者王某某所受损伤明确,伤后次日CT可见明确新鲜肋骨骨折,伤后六个月复查CT见骨折部位明显骨痂形成,符合骨折修复改变。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王某某到场阻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人摘椰子过程中,两人发生争吵,后张某某有用手掐王某某的脖子,但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在此过程中所受的损伤,系张某某殴打或者推倒所致,不足以证实王某某的轻伤二级后果与张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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