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39岁,198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2208821981********,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乡**村**屯。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号**小区停车问题发生相互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某拉扯谢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其膝盖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事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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