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之妻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9年2月10日19时许,陈某某在屋外烤烟房内与张某乙约会亲热时,被张某甲发现,愤怒之下张某甲朝张某乙的左侧脸部打了一拳,随即两人从烤烟房内扭打到外面的道路上,张某甲先是用脚将张某乙踢开,然后又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乙,将张某乙打倒在地,致张某乙右腓骨上端及右胫骨下端骨折。经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5月31日,张某甲赔偿张某乙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张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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