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乡**村**,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17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春蕾路好味道面馆门口,因店内冰箱的使用问题,与同事陈某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的面部,致使其双侧鼻骨骨折伴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自愿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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