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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7********,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7时许,在汉川市沉湖镇**路路口菜场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母亲程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摆摊位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撕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前将被害人罗某某推到在地,导致被害人罗某某受伤。经汉川汉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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