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4********,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钟祥市**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大道**号,住钟祥市**镇**大院**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2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钟祥市胡集镇佳佳乐餐馆吃饭。其间,张某某认为佘某某辱骂她,遂将一次性塑料碗中剩余的火锅汤泼向佘某某面部,致使佘某某左侧面部被烫伤。经鉴定,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26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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