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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9036,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家住泸溪县**镇**小区**栋**单元**,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向远义,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刘华波,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及王某某、代某某四人在泸溪县**镇**小区**栋**#**号杂房打麻将,打到5点左右准备散场的时候,因张某甲欠张某乙70元赌债,张某乙向其索要,张某甲表明自己没钱准备离开,被张某乙阻止,张某甲推开张某乙欲强行离开,张某乙用身体挡住张某甲,被张某甲推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左尺桡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腰1椎体压缩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泸溪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八万余元,取得了张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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