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号,现租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民房。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中滩派出所执行。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离开天水市麦积区新聚点KTV返回途中,在同村强某某驾驶的车上因之前在KTV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天水市麦积区麦甘公路余峡村路段附近下车发生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打伤。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头皮血肿属轻微伤;被害人谢某某右侧6、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谢某某L3、4横突右侧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中滩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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