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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在甘州区**镇**村**社张某某的耕地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铲除制种玉米问题与制种玉米技术员彭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殴打彭某某,致彭某某胸部右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伤势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因口角纷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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