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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4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王某甲继父。2020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喝完酒的王某甲回家后,殴打妻子王某乙,后两人厮打在一起,王某乙喊其婆婆李某某劝架,但居住在院内西房的李某某与张某某夫妇一直没出来。王某甲见状,撕住王某乙的头发一脚将其父母居住的西房门踏开,进到房内,王某甲放开了王某乙,驱赶张某某与李某某不让在该房内居住,并砸坏了房内的小方桌等财物,后王某甲从该房内的做饭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将张某某头部磕伤,继而又在张某某的脸上搧打了几巴掌,并要求张某某立刻从其家中搬出去,张某某哀求着说等天亮后再搬。张某某乘机拉住了王某甲手持的菜刀背,两人便互相争夺菜刀从屋里到院子里。在院子里,张某某夺下了菜刀,王某甲又从厨房的案板底下拿了一把斧头要打张某某,张某某与王某甲就争夺起了斧头,在争夺中,张某某把王某甲压倒在院子里的塑料桶上,王某甲够着抓张某某的眼睛时,张某某用菜刀背在王某甲的头部打了两下,致王某甲头部受伤。送往甘谷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诊断:王某甲损伤为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失血性休克。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左面颞部裂创属实,构成轻伤二级;左颧骨骨折属实,构成轻伤二级;存在失血性休克,其程度已达中度休克,构成重伤二级,经综合评定,王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病历、鉴定结论告知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乙、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面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法定不起诉。

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菜刀依法移送甘谷县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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