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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张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因两家小孩打闹一事发生矛盾,随后张某某赶到盘州市**镇***村**组张某某家门前公路边地里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吴某某用锄头打伤张某某左脚。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6000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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