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保安,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员工(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派至漳平市政府担任保安。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漳平市政府门卫处上班,将到漳平市政府上访的被害人曾某某劝阻在政府大门处,且与之发生口角,后将被害人曾某某推倒致使被害人曾某某倒地,造成左手手腕受伤。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向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23日,在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的主持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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