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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脂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728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陕西省米脂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霍晓宇,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8时许,姬某某与邻居高某某因为地界纠纷在高某某家东侧路边发生争吵,相互撕扯。高某某妻子张某某看见后拿铁锹朝姬某某头面部打了两下,姬某某拿撅头将张某某左肩膀及手腕处各打了一下,后姬某某头面部出血,入院治疗。2020年12月2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姬某某头面部并左耳多处皮肤裂伤符合轻伤二级。张某某身上有多处淤青。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结合被害人姬某某伤情不是很严重,并在矛盾激化中也有过错,且被害人姬某某与张某某是邻里关系,应当以化解矛盾为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张某某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依法随案归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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