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4019,汉族,专科毕业,舞钢市钢铁公司退休工人,住河南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舞钢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8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寺坡湖滨小区阳光生活超市二楼棋牌室看别人打麻将时,与被害人蔡振豪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拿起麻将室的玻璃杯砸到蔡某某右脸,致使蔡某某受伤。经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