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2014,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市**县**镇**村,务农。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凌晨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与朋友夏某某等人在蒲城县青年路中段“名不虚串”串串店吃饭期间,因同桌吃饭的被害人皇某某(小名“某某”)醉酒后无端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引起冲突,李某某气愤之下伙同张某对皇某某拳打脚踢致头部、腰部受伤。经鉴定,皇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有过错行为,张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已赔偿到位,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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