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青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0时许,在本市城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魏某某的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破碎的玻璃酒瓶划向被害人魏某某的面部,造成被害人魏某某脸部、鼻梁骨、左侧耳朵多处受伤。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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