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西安市长安**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原籍。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间、王嘉兰(实习)。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4时许,在西安航天星河运动公园足球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足球比赛防守时将对方球员万某某绊倒,裁判吹哨暂停比赛。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比赛不顺利生气,遂在被害人万某某的骶部踢了一脚,致其骶5椎体裂纹骨折。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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