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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3〕7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3********,*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住河南省淮阳某某某某村10号,于2023年9月1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2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怀疑被害人崔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3年9月4日17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步行街某某商店门口遇到崔某某,张某某持砖头对被害人头部、身体进行击打,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某某与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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