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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别名小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2001********,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阳市花溪区**镇**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晚22时许,张某某、付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定广门城墙举行花灯仪式,青岩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某因不许燃烧纸烛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双方斗殴,其中张某某、付某某、周某某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因外伤致腰2椎体双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付某某、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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