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松山区**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8时许,李某某欲与张某某争夺用拖拉机给村民翻地生意,至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古都河村北井南头田地里找正在翻地的张某某,李某某用儿童玩具铲击打张某某,张某某未予理睬,李某某随即将张某某从拖拉机上强行拽下,继续击打张某某,后张某某与李某某相互厮打,张某某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右眼内侧壁及右侧上颌窦内上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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