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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以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0月16日以证据不足对本案撤回起诉。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4月22日中午,在达拉特旗**镇**村**社,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因土地问题引发纠纷,后双方发生撕扯,致使被害人潘某某三颗牙齿脱落,并有两颗出现松动。经达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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