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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1********,汉族,**程度,无业,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情节较轻,于2019年11月2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33号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左耳打伤。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左耳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表示谅解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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