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段店镇中咀村张**湾在做美化乡村工程,张某甲以该工程毁坏自己的树为由,拦住货车司机不让走,村协调人张某丙与其协商,双方因口角发生互殴,各自受伤。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经处置民警口头传唤到段店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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