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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盘**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盘**号**-**房间外阳台上用砖头砸向一楼的被害人杨某某,致使杨某某头部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指认照片、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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