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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住酉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酉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2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位于酉阳县**镇**村**组的家中与钟某某等人因纠纷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持菜刀将钟某某手部砍伤。经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钟某某左手第二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双手遗留瘢痕计长11.1cm 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无法继续取证,故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认为酉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关于冲突升级的原因事实不清。是张某乙先从背后重打了张某甲头部一拳,还是只是轻拍了张某甲背部一掌,事实不清;张某甲被张某乙拍打后起身推了张某乙一下,张某乙是持刀还是拿背篼与张某甲对打,事实不清;是张某乙或者其他人帮忙将张某甲从门口逼入房屋内部进行围殴,还是张某甲将张某乙推进院坝,反转进屋持刀攻击钟某某等人,事实不清。

第二,关于张某甲将钟某某手部砍伤的事实细节不清。是张某乙等四名男子各持工具将张某甲逼入房屋角落进行围殴时,钟某某持板凳去砍张某甲,被张某甲反手砍一刀致伤,还是张某甲将张某乙推进院坝后,反转进入房间提刀故意伤害钟某某,事实不清;是四名男子持工具围殴张某甲时,张某甲母亲刘某某过来拖钟某某正要打向张某甲的板凳,被钟某某一拳打出鼻血倒地后,张某甲再持刀砍伤钟某某的手,还是张某甲先砍伤了钟某某的手,钟某某再持板凳砍张某甲,打伤张某甲母亲,事实不清。

第三,关于打斗停止原因事实不清。是钟某某等人持工具围住并实力控制住张某甲,导致张某甲不得不停止继续持刀伤害行为,还是张某甲本身只有自卫意思,并无伤害故意,看到有人手受伤了,对方人员没有继续攻击自己,便立即主动停止,事实不清。

第四,关于张某甲对钟某某的主观伤害故意存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冲突升级后,张某甲是否具有追砍除张某乙之外的他人的行为,双方就张某甲是主动砍伤钟某某还是在被动防御中砍伤钟某某各执一词,钟某某陈述前后矛盾,且现场无监控或第三方证人能够证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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