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高碑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决)在高碑店市新城镇**村村东张某乙(张某甲父亲)购置的宅基地上,因宅基地纠纷与孙某某、高某某发生冲突并打斗,打斗过程中将孙某某右腿部打伤。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6日,本院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证人梁某某出庭改变证言,致使本案证据发生变化。经我院决定,对该案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高碑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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