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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8 日13 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拍手饺子馆门前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某拿起饭店门前的椅子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伤,后二人互相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用手脚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面部,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眼所受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15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具有过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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