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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10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11月12日两次退回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在内江市市中区四合镇寿溪村4社其家门外,与父母张某乙、邱某某发生口角抓扯打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闻讯赶到后与张某甲发生打斗,过程中,致张某甲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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