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区**号楼**单元**。因吸毒,于2014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路北全聚德对面,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男,51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互殴,张某某用脚踹刘某某背部,致其腰1、2右侧横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后经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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