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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75********,汉族,北京大学城市**院**,博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某,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3日、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7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3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海淀区**桥北侧50米处(北向南方向),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冲突,后二人互殴,张某某赵某某打伤倒地(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脑疝颅内出血)。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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