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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嘉善县**镇**村**号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张某某使用拳头击打陆某某眼部并致其跌倒在地,造成陆某某右桡骨小头骨折、左眼眼挫伤、左眼眶骨折。经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某右上肢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眼部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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