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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7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道**段**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在“上恒酒店”2411房间,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某持酒店房间茶杯殴打马某某,造成马某某前额头皮裂伤、左侧颈部浅表损伤、左侧肩部损伤、上臂损伤、胸壁浅表损伤。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左肩部、左上臂、左胸壁、左手掌皮肤裂伤存留瘢痕长度累计33.9cm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前额头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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