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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家属院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为邻居张某甲在快手直播时辱骂其妻子贾某某,遂到邻居张某甲家中和张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打架过程中张某甲手持一根铁棍朝张某某头上打了一下,张某某掐住张某甲脖子并朝张某甲眼部打了几拳,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张某甲之伤属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张某某之伤属轻伤一级两处、轻微伤三处。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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