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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6********,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2014年3月10日因赌博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秦州区****村庙会戏场逛庙会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王某某被地面的钢管绊倒在地,张某某起身后在王某某的臀部、腰部踩了几脚,致王某某肋骨两处骨折,头部软组织损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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