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号,现住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 9月3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步行至本市南开区西马路卫安北里1号楼楼下,与骑行电动自行车至此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继而双方倒地,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起身后用脚踢踹被害人头面部、胸部等部位,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文证材料记载的王某某左颧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