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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Z3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善**镇中心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耿某某邀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及其同事王某、李某某、杨某某到其位于和县善厚镇**社区**小区*栋**室的家中吃饭。当晚7时许,饭局接近尾声时,林某某欲与李某某喝酒,李某某表示不愿再喝。张某某担心李某某喝多,便劝林某某不要再与李某某喝酒,随后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林某某用手指了张某某,张某某用手将林某某的手推开,在场人员对双方进行劝阻。随后林某某拿起桌子上的一个易拉罐啤酒瓶、两个瓷碟砸向张某某。其中,易拉罐啤酒瓶没有砸到,一个瓷碟被王某用手挡住,造成王某手部受伤,另一个瓷碟砸在张某某腹部,造成张某某腹部被瓷碟内剩菜弄脏。张某某见状从桌子上拿了一个瓷碟猛力朝林某某砸去,砸中林某某的右胳膊,造成林某某右前臂有一长2厘米愈合瘢痕,右上臂内侧有一长13.8厘米愈合瘢痕。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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