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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1********,汉族,初中,安徽**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8日上午八时许,曹某某和蚌山区米亚菜场保安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撕打。后曹某某被米亚菜场物业人员张某某等人带到办公室内殴打,致曹左侧肋骨骨折。2018年6月15日,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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