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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日生,民身份号码622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14号楼901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尚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B区甘肃****有限公司门前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后张某某持拳头在尚某某脸部等处进行殴打,致尚某某受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尚某某赔偿损失5500元,且与尚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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