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2008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滋事于2011年9月20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15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曹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韩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将案件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8日晚,曹某某至威海市文登区***小区,持刀翻窗进入**小区**园*号楼*单元*室于某某家中。当晚,张某甲、韩某某返回该室,并与曹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曹某某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曹某某硬膜外血肿的伤情属重伤二级,颞骨骨折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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