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3月23日,身份证号码3701121982********,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宫外聘钢琴老师,住本市历下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楼单元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臧某某(女,29岁)产生纠纷,张某某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臧某某头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臧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1月6日,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将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臧某某一方人民币11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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