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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3时左右,在济阳区人民法院412办公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不满工作安排,殴打林某某,期间,张某某用脚踹林某某肋部。经法医鉴定,林某某左侧第4、5、6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21日,林某某向侦查机关要求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在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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