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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晚22时许,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南路文源巷蜜咔酒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害人冯某某用碎玻璃酒瓶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右手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碎玻璃酒瓶将被害人冯某某左脸腮帮处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面部贯通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下颌角处及颈前皮肤裂伤瘢痕构成轻伤二级;34牙缺损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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