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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系邻居关系,张某某于2019年11月份在其房屋安装窗户遮雨护栏后,双方因此矛盾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12月21日,张某某与杜某某两人在张某某家门口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某某抓住杜某某的双手,两人互相推搡,推搡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力将杜某某的身体向其左侧甩,杜某某被甩倒在地上后杜某某右侧肩部位置撞在硬化的水泥地面,致使杜某某受伤。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某的右侧锁骨肩峰端骨折,杜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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