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及被害人龚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村**公寓**房以“炸金花”方式赌博,并由龚某某负责召集另外2人参赌及抽水。次日2时许,张某某因怀疑龚某某私吞水钱,遂在本市海珠区土华村合高广场土华居委会门口处扇龚某某耳光,致龚某某耳膜穿孔受伤(经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于同日被抓获。
经查,张某某已赔偿龚某某损失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某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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