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4年7月27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6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蔡某某邀请其前妻邓某及其朋友周某某、覃某某到柳城县大埔**广场**KTV的**包厢唱歌、喝酒。不久之后,周某某又打电话邀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包厢喝酒,然后张某某又带一名绰号叫“某某某”及其一位男性朋友去到**包厢喝酒。在包厢喝酒的过程中,已经醉酒的蔡某某和其前妻邓某发生了口角。2019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蔡某某强拉着邓某走出包厢,张某某等人见状后就上前阻拦蔡某某的行为,他们因而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来在KTV的二楼后门转弯角处,张某某等三人赤手空拳对被害人蔡某某进行殴打,蔡某某挣脱后就往楼梯方向跑,张某某一人紧跟其身后追赶,蔡某某在走下阶梯时摔了一跤,此时张某某追上了蔡某某,并用手去拉扯了他一下,蔡某某甩手挣脱后往右跑下楼梯,张某某就停止了追赶并走到楼梯口观望蔡某某跑下楼梯,蔡某某跑到楼梯中间平台下面一点时整个人脸朝地面摔倒并向前下滑到地面,其头部撞对了一辆电动车,导致蔡某某的右脚踝关节骨折、牙齿折断、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2019年1月28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此外,其分两次赔偿了蔡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6000元,蔡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