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9********,满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在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王某甲家商店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将王某乙鼻骨等处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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